漆強化工訊:
楊某銷售劣質油漆給安某,而安某將油漆用于某木制品公司生產家具導致家具開裂,繼而圍繞賠償問題雙方爭執不下,直到鬧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安某賠償款74658元。楊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拒付剩余賠款一審輸官司
據了解,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從事油漆行業的楊某為安某供應油漆,安某作為某木制品公司的外協人員,為家具做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然而安某在加工過程中發現,用楊某供應的油漆加工的家具出現油漆開裂現象,經共同測試后確認系因油漆質量問題所致。2014年3月15日,安某、楊某及木制品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因楊某供應的油漆質量問題導致家具開裂,楊某同意賠償木制品公司損失38萬元并賠償安某各項費用損失124558元。同年3月17日,楊某支付安某2萬元,后楊某通過銀行三次向安某賬戶打款共計29900元。剩余賠款,安某多次索要未果無奈將楊某及合伙人楊某某、木制品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賠償其各項損失124558元。
被告楊某在庭審中辯稱:“我與安某不存在交易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安某提交的協議書,協議三方包括木制品公司、安某、楊某,我既不是協議的簽訂人也不是協議約定的義務人,因而請求依法駁回安某的訴訟請求。”
木制品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我公司與安某不存在交易關系,不應承擔對安某的賠償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安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辯稱:“安某是該木制品公司的外協人員,為木制品公司的家具做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安某主張的賠償款實際上是其為木制品公司打磨噴漆家具的加工費。安某僅是提供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并非產品所有人,無權主張因該產品損害產生的相關追索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向原告安某供應的油漆因質量不合格導致安某為他人噴漆后油漆開裂造成損失,安某應當要求楊某進行賠償。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楊某同意賠償安某124558元,其應按約定將賠償款支付給安某,楊某分四次先后支付安某49900元,剩余尾款應該賠付。對于安某所稱49900元為貨款,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協議書,楊某某與本案無關,故安某要求楊某與楊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即墨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產品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安某賠償款7465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一審宣判后,被告楊某不服并提起上訴。